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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山聯長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重
代  理  人  蔡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2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2年2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2年8月14日屆滿(因112年8月13日適逢星期日,爰順延至112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黃榮宗
華南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山聯長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3月10日
45,936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