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盧明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9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1日屆滿後(原屆滿日為8月20日,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8月21日屆滿)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2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200
3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240
4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43
5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00-0
1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