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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翰瑪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1年11月4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翰瑪立企業有限公司林俊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
偉力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月10日
46,200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