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阮秋榮
代 理 人 胡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