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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贔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福政
訴訟代理人  黃瓊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1年8月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1年8月8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3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上河國際有限公司
陳雲秀
台灣銀行仁德分行
贔騰企業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8,900元
AQ0000000

002
明光眼鏡實業社
第一商業銀行大灣分行
贔騰企業有限公司
111年5月31日
 75,259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