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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筷技工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4月10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4月10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6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虎記股份有限公司
88-NC-000205
1
100
2
虎記股份有限公司
88-NC-000206
1
100
3
虎記股份有限公司
88-NB-000075
1
10
4
虎記股份有限公司
88-NB-000076
1
10
5
虎記股份有限公司
88-NB-000077
1
10
6
虎記股份有限公司
88-NB-000078
1
10
7
虎記股份有限公司
88-NB-000079
1
10
8
虎記股份有限公司
88-NB-000080
1
10
9
虎記股份有限公司
88-NB-000081
1
10
10
虎記股份有限公司
88-NB-000082
1
10
11
虎記股份有限公司
88-NB-000083
1
10
12
虎記股份有限公司
88-NB-000084
1
10
13
虎記股份有限公司
88-NB-000085
1
10
14
虎記股份有限公司
88-NB-000086
1
10
15
虎記股份有限公司
88-NB-000087
1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