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長興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2年6月1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3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長興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學甲分行
111年4月5日
14,175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