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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鄒克蘭即黃道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卷宗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26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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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股數
00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