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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陳秋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1年8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2年3月1日屆滿(因112年2月26日適逢228和平紀念日連假期間,爰順延至11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300
00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