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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駿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凌 

代  理  人  楊健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9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駿軒實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台灣耐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8月5日
308,228元
U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