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盛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碧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1年5月23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