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昕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7,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0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陳纤伊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