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曾川銘
謝麗玉
曾士杰(已歿)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冠翔律師
被 告 王美慧
歐貞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慶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曾川銘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陳報原告曾士杰之繼承系統表到院,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