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曾川銘  
            謝麗玉  
            曾士杰(已歿)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冠翔律師
被      告  王美慧  
            歐貞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慶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曾川銘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陳報原告曾士杰之繼承系統表到院,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