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王美娥
陸婷玉
陸詩涵
陸婷薰
李雅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提出釋明證據,併請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