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進忠
相 對 人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全字第一0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全字第10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閱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