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26號
再審聲請人 施淑美
再審相對人 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羿瀅
再審相對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113年度再易字第8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113年7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補字卷第35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參(補字卷第37至43頁、本院卷第1至5頁),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