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吳家翔
李炎和
机家華
張竟堃
林彥宏
洪璿絜
郭星儀
張秀霞
劉清富
葉鴻盛
楊啓川
兼上十一人
代 理 人 郭子敬
相 對 人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楊啟川、聲請人机家華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楊啓川、聲請人机家華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