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 告 江淑君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法扶)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236,6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原告其餘請求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93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47元(計算式:2,540-1,693=84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