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 告 周詠哲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黃書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查原告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新臺幣(下同)89,800元及損害賠償共2,493,231元,合計2,583,031元,屬勞動事件,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列情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83,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