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王靜玉
被 上訴 人 沐光研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均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4年9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上訴人至遲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加計4日在途期間,即114年10月13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14年10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乙節,有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所蓋印之本院收狀章日期可證;揆之上開說明,上訴人顯已逾期提起上訴,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