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潘文佐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