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原 告 洪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川元雄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李有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稱本件之試用期間是否過長、有無最後手段性原則之適用仍有疑義,聲請本院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辯論意旨狀1份;嗣被告亦於1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1份,就原告之主張為答辯,為使兩造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之主張為充分之辯論,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