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原 告 洪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川元雄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李有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是否業已給付民國113年3月15日之工資予原告?尚待確認,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