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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莊璥菡
            張蕓𧃙
            張哲溥
            張哲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百分之十五」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十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