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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辛文凱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 
            陳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164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