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薛正國
被上 訴 人 大元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易達
訴訟代理人 陳淇楨
王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87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