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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繆思模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勳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謝蕎伊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黃信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取得原告公司資料文件、直播主名單,並將所招募之直播主引導至被告自行開設之公司設立帳號從事直播,經原告發現後,兩造遂於111年6月6日簽立和解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第1項約定:被告應於簽立系爭協議書後2日內,將其職務招募之直播主合作權利、原告公司所有或相關之資料文件等均移轉返還予原告公司。詎料,被告於簽立系爭協議書之翌日起即未至原告公司上班,且迄今未依約返還所召募直播主合作權利及所有相關之資料文件,經原告屢次發函通知履行,均未獲置理,自違反系爭協議書第1條第1項之約定,原告自得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000萬元(原告自願減縮為30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業已於簽立系爭協議書之日即111年6月6日時,將直播主名單交付予原告公司之員工,故被告已履行系爭協議書之義務,自無任何違約之情事,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於系爭協議書第1條第1項之約定,乙方(即被告)應於本協議書簽訂後二日(包含非工作日)內將在原職務招募之直播主合作之權利、甲方(即原告)所有或相關之資料文件等均移轉或返還原告,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和解協議書1紙附卷可查(卷第17頁),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第1項之約定,移轉其「在原職務招募之直播主合作之權利」、「原告所有或相關之資料文件」予原告,並主張其上係指直播主名單、聯絡方法、被告現在所從事之直播帳戶資料等,此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僅需交付直播主名單為足等語。而觀乎系爭協議書第1條第1項就所謂「原職務招募之直播主合作權利」、「原告公司所有或相關之資料文件」僅抽象記載如上,並未具體明確記載權利內容以及資料文件為何?而被告既對於上開內容有所爭執,依上開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告應就系爭協議書第1條第1項所約定之權利義務具體究為何負舉證責任,此先予敘明。
(三)經查:就系爭協議書第1條第1項所約定之權利義務具體究為何?以及移轉交付何種資料文件?一節,原告聲請傳喚證人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李昀芷、原告員工林志芸為證(本院卷第65頁)。證人李昀芷到庭具結證稱:「1.就是要被告列出被告從公司移轉出去的直播主名單。2.這些直播主之聯繫方式。3.要引導這些直播主回來原告這邊開播或開帳號」等語(見卷第101頁);另證人林志芸於本院證稱:「返還經紀權是被告提供名單外,要聯繫主播們回原公司進行開播,原告公司帳號有這些主播開撥的紀錄才算」等語(卷106、107頁)。然觀諸證人上開證詞,就「移轉召募直播主合作權利」「返還原告所有或相關資料文件」似指直播主之經紀約。就系爭協議書所稱之資料文件究為何、直播主名單及聯絡方式及開帳號云云。但被告否認上開證人之證詞。本院審酌上開兩位證人一位是原告公司負責人配偶、另一名仍現為原告公司員工,足見其等與原告、被告間顯親疏有別,其證詞難免偏袒原告之嫌。又原告就此部分除上開證人外,亦無其他舉證(本院卷第65頁),是本院認原告對於主張系爭協議書所指約定之「權利」、「相關之資料文件」究為何,原告之舉證尚不足以使法院形成有利於原告之心證,其舉證尚屬不足,自不可採。
(四)再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此民法第1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直播平台與直播主間四方之法律關係為本卷第128頁之圖表,由上開圖表可知,兩造與直播主三方之法律關係為被告受雇原告後,其對外為原告公司招募、培訓、管理主播,代主播向公司申請帳號,可見被告對外係以原告名義,為原告招募直播主,被告為原告之代理人,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即便與直播主簽訂任何契約,其因契約衍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其效果乃直接歸屬於原告本人。易言之,被告所招募之直播主係與原告成立契約,契約當事人為原告及直播主,非被告與直播主,是關於直播之權利義務關係直接歸屬於原告及直播主,被告僅為代理人,無從移轉直播主合作之權利予原告。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移轉原職務召募之直播主合作權利,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未就系爭協議書所約定之權利義務及相關資料、文件具體為何?善盡舉證之責,且依兩造間之關係,被告亦無權利得移轉予原告,則被告自無違反系爭協議書約定之情事,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自屬無據。
(六)至原告另主張被告有違反系爭協議書第1條第3項之情事,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之部分,其已於113年5月8日具狀捨棄此部分之主張(卷第95頁)。故就此部分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1條第1項及第3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3,000,000元之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30,7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又本件係為原告敗訴之判決,應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