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4號
原 告 董清源
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
被 告 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肇慶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13,151元(加班費477,783元、特休未休薪資35,368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1,873元(原應徵裁判費5,620元,僅徵收1/3即1,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873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