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肇慶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清源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54號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