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劉有文
被 上訴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獎懲令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2萬5181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45元,其中請求確認調職處分無效,屬確認僱傭關係之本質,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納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