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霖、陳豐澤、陳博南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3,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