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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2號
原      告  吳宗霖  

            陳豐澤  

            林振興  

            陳松茂  

            何聰益  

            陳博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誠鴻律師
複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