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品誼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70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