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阮光山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被 告 川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昱霆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396,759元,嗣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具狀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540,622元,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40,622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2項2,100,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540,62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暫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078元【計算式:27,235元1/3≒9,078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扣除原告前繳8,583元,尚應補繳49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