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台灣運籌服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承本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 0號3樓之1)
被 上 訴人 吳忠強
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7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