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8號
原 告 林偉仁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 律師
被 告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
訴訟代理人 曾 翔 律師
韓德仙
楊明璋
黃如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稱本院民國114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之不爭執事項第6點有更正之必要,並陳述前述不爭執事項第6點記載之金額並未考量原告歷年之工資有調整之情形,為釐清被告之意思,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