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被上 訴 人 鄭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中財產上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此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2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