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被 上 訴人 蘇四海
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勞訴字第9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06,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