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薛添得即榮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選派榮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榮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114年5月28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有準用。
二、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經本院選派就任榮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法聲請人應於113年11月29日前完結清算。然聲請人具狀申敘理由表示:因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和解及賠償款未能及時於6個月期限內匯款完成,榮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能分配該款項予股東,故聲請人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請求展延清算期間至114年5月28日止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