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羅健毓
代 理 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黃郁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木罐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並陳報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原法定代理人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再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參與「木罐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經營或業務,是否會繼承原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