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羅健毓
代 理 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黃郁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木罐子設計製作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提出木罐子設計製作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李罐君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為,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