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菁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檍璒豐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檍璒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名冊。
二、陳報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陳定檒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三、陳報可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人選名單及原因(本件若選任律師擔任臨時管理人,需給付律師相當之報酬,是否願意預納報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