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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林慧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05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13530元
林慧珍
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13530元
林慧珍
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5日止
年息0.1845%
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5日止
年息0.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