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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蘇育德 
債  務  人  集信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秀梅 



債  務  人  机武男 



債  務  人  机信洋 



一、債務人集信興業有限公司、黃秀梅、机武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集信興業有限公司、黃秀梅、机武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集信興業有限公司、黃秀梅、机武男、机信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零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