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李建業
債 務 人 張馥楨即張寀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第205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均定有明文,而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民法第205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亦即自110年7月20日施行,故債權人請求110年7月20日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超過年息百分之16部分無效,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二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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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