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1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李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413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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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10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2.59%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14,9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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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10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2.59%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8,8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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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10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2.59%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2,3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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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10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2.59%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55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