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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1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李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413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李俊德
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12止
年息2.59%
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10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2.59%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14,976元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李俊德
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12止
年息2.59%
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10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2.59%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8,870元
003
新臺幣286762元
李俊德
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12止
年息2.59%
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10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2.59%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2,361元
004
新臺幣69079元
李俊德
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2止
年息2.59%
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10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2.59%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5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