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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宣妤 

一、債務人陳宣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聲請人對債務人陳宣妤、陳孟達提出本件聲請,主張渠等二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惟查,債務人陳孟達業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1年11月12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73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413元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413元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