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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3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玉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務人鄭玉惠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3年3月4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