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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錦煌  

債  務  人  莊福勝  


一、債務人莊福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零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錦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355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5205元
莊福勝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6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213636元
林錦煌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6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95205元
莊福勝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213636元
林錦煌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