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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9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珈釧  
債  務  人  吳清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壹萬玖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1494號   
編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訖日
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計算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民國)
001
1,917,138元
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03%
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718,364元
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03%
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220,597元
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03%
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582,767元
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85%
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5
79,759元
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300元,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400元,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
006
982元
上開信用卡消費款之期前利息
合計
 3,519,607元